辽政办发〔2011〕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乡村医生是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为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明确乡村医生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同时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增设人口比例不低于每千人口比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各地要按照村卫生室全覆盖的要求,抓紧完成机构规划设置工作。
3.加强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建设。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使其功能和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支持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纳入全省统一的卫生信息专网。根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立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1.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根据乡村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2.规范人员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2‰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3.规范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4.统一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辽卫字〔2010〕4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要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
2.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省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进一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项目按《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有关规定执行,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4.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对于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纳入乡镇卫生院的总体核算;对于在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3.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实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四)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眼长远,编制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于2011年12月26日前,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三)落实资金投入。市级政府要督促指导县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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