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8〕8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小库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型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库基金是为了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小库基金使用范围为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受影响的村(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道路交通、供电、通信、生活能源、文教卫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培训、监测评估和项目实施管理等支出。
  第四条 小库基金资金来源为从我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征收每千瓦时0.5厘钱。
  第五条 小库基金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以7月1日抄见电量计征。征收期限为20年。
  第六条 小库基金由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代征机构)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代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将上季度代征的小库基金就地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中,“收款单位”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填写“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代征机构应及时足额上缴小库基金,不得延期缴纳。如发生延期缴纳,省移民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执收部门)应督促其尽快足额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向执收部门通报小库基金实际收入情况,并将回执的第四联交执收部门登记备查。

  省财政厅按实际代征入库额的5‰付给代征机构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中安排,具体支付方式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代征机构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代征机构代征的小库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减免小库基金。
  第十条 小库基金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采取项目扶持方式,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执收部门会同代征机构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下年度小库基金征收计划,并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小库基金使用安排按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后扶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依据小型水库数量的多少、库容大小、困难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下达年度支出控制额度。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编报要求和控制额度,从批准的规划中筛选项目,经论证后逐级联合上报省后扶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省后扶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省后扶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互相抄送。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工作机构,依照下达给本地区的预算控制额度和扶持规划,编制小库基金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并将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后扶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工作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小库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确保小库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工作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小库基金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小库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小库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改变小库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或截留、挤占、挪用小库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后扶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此文件已修改,详情请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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