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5〕8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
企业办中小学提前退休和内退教师
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7号)精神,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提前退休、内退教师待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辽政办发〔2005〕37号文件已确定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在职教师范围。本通知所称提前退休、内退教师,是指辽政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范围内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中具备教师执业资格的提前退休、内退教师。其中,提前退休教师是指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在所任教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正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且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教师;内退教师是指在已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中,在移交前已在所任教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未按在职教师一并移交的教师。
    根据辽政办发〔2005〕37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提前退休和已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按退休教师相关政策落实待遇;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内退教师,按企业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再按退休教师相关政策落实待遇。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提前退休、内退教师待遇标准及资金来源按辽政办发〔2005〕37号文件精神执行。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过程中涉及教师待遇问题的有关认定工作。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责任,筹措资金,在解决好本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同时,确保提前退休、内退教师的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本地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按标准落实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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