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5〕9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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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确定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机制
    近几年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政府所属各执法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在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实现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要求,为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以及缺少执法责任制的长效保障机制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明确重点,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机制。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工作上,应当着重加强各级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领导体系建设,及时调整、充实领导人员。要把促进县乡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保障机制上,要结合建立科学、公正的评议考核体系,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
    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并将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标明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注明制定机关和生效时间。各级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梳理结果审核确认后汇集成册,形成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尚未完成执法依据梳理的,应当尽快完成;已经完成的,应当按照《意见》规定对照检查,特别是根据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修订完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既要在职责上注意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又要注意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的差别。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要注意部门执法职权的划入、划出,凡行政处罚职权已经相对集中的,原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将划出的职权作为执法依据。
    (二)分解执法职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执法依据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有利于平行执法机构和岗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在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机制上,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既要明确违法乱作为的责任,也要明确违法不作为的责任;既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资格审核确认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职责授予来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
    (五)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通过采取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问卷调查、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等方式,组织开展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行上级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同级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地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岗位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标准,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政府对部门、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作为总体绩效评议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绩效评议考核中。行政执法部门汇集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以及执法流程等相关制度以及各级政府汇集的“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主张法律救济的权利。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意见》确定的不同阶段目标要求,合理确定工作进度,确保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能够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要围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项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意见》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典型经验,推动全省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6年5月20日前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径送省政府法制办。

 

省政府法制办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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