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6-01-14 15:28:00

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6〕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告知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告知工作制度,明确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告知履行,规范向市场主体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工作。
  (一)告知对象。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告知内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之前,依据国发〔2014〕27号、〔2014〕50号、〔2015〕11号文件公布的134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
  (三)告知方式。通过在登记窗口摆放纸质《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或者设置电子显示屏、粘贴微信二维码扫描图等查阅方式,告知《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内容(《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之前,告知国务院公布的134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省工商局在门户网站公开《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微信二维码扫描图件由省工商局统一制作下发。
  在业务咨询、受理登记注册时,以发放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市场主体查询《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途径(告知书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告知履行。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市场主体不提交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可不受理申请。
  承诺书由登记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在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受理”环节提示打印,打印后提供给市场主体签字提交。也可在发放登记表格时提供空白承诺书,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承诺书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二、积极做好审批部门告知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沈阳除外)向审批部门履行告知职责的信息化保障工作。改造升级登记业务系统,最大程度地依据核准登记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自动分类生成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信息;改造升级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动将经营项目涉及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审批部门,将经营项目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在省工商局信息化保障实现前,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交换纸质文书、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或者集中发布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供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三、加强告知工作的组织保障
  履行“双告知”,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各地要深刻领会总局通知精神,按照省工商局统一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双告知”责任。省工商局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办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双告知”工作,企业注册指导处、企业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等有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编制《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改造升级登记业务系统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工作,加强对系统的业务指导。
  各地要加强“双告知”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特别是在省工商局信息化保障实现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完善工商部门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档等方式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的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同监管。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要加强窗口登记人员、市场主体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
  各地开展“双告知”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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