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6-01-05 15:25:00

辽宁省工商局转发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
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1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商部门职责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管执法
  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涉及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前置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二是要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对发现并认定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清理和退市。三是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包装标识不全、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查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认真履行工商法定职责,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撤销或吊销许可证的,及时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集中时间、人力,精心组织,逐级抓好落实,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请各地及时上报安全检查生产大检查活动的信息,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上报省局企业监管处。
  联系人:王剑峰,联系电话:024-96315-1-3777。
  附 件: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15〕17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