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7-02-24 16:36:00

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7〕11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有效帮助我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商业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是推进我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6〕33号),你局按照文件规定,积极走访企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和较多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增强我省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切实做好商业秘密权利的行政指导和保护,省局决定将在大连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你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6〕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企业自愿、便捷高效、科学规范、依法有序的原则,采取主动深入企业、广泛听取意见、把握问题导向、实行个别指导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维护自身市场竞争权益能力,为辽宁振兴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试点任务
  (一)确定重点企业。大连地区是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企业数量较多、规模较大,民营经济、外资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型、科技型企业占有较大比例。要充分利用这一条件,结合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行业引领能力等因素,确定企业范围,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名录,努力提升本地区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
  (二)广泛深入调研。要根据各行业、各领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通过问卷、座谈、合规指导等形式,对企业在内部管理上的制度措施进行有效梳理,认真查找商业秘密风险点、管理制度的不足点、护密维权的关键点,全面深入归集问题、查摆原因。
  (三)制定助企方案。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助企方案,建立助企档案,设定专人对接,切实提高助企工作的实际效能。
  (四)加强效果评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要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稳步推进,客观有效地评估效果,形成专题报告,为全面推广此项工作奠定基础。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产权意识。有效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对权利人的长期投入和商业积累的尊重,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有效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是进一步保护市场机制固有动力,鼓励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市场经营主体不断投入和创新的制度基础和能力保障。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必要性,有效强化保护产权意识,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分析问题、解决困难,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依法有效。建立起依法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前提。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如果企业自身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很有可能造成有秘密无权利,有权利无保护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指导企业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中,要做好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结合,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前提基础,有效性是合法性的检验标准。在开展此项工作中不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要参考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及司法案例,同时要做好效果评估,反复查找问题,深入研讨措施,确保建立起来的相关制度管用好用。在助企工作和查办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对经营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不当使用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信息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广泛宣传。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在我省经营主体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实际管理者由有关部门授权进行管理而并非产权人,因此其仅注重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者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了解不多。非国有企业也大多因为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原因,对商业秘密权利知之甚少。为此,要以此次“助企建制”工作为契机,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和意义,为我省创造“注重创新,尊重产权,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总结评估工作。试点工作力争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请全面汇总有关情况信息,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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