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7-04-03 16:31:00

辽宁省工商局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辽宁省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7〕17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创新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改善我省消费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决定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内容
  (一)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贯彻执行《条例》情况。重点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不合格商品退市、适用《条例》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情况,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
  (二)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检查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以及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
  (三)经营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情况。重点是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先行赔付制度情况。
  (四)汽车销售及维修、教育培训、餐饮、美容美发等重点行业经营者落实《条例》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先行开展专项检查。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前,各市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组织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按照检查内容,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汽车销售及维修、餐饮、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重点行业的经营者进行随机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本地消费维权状况,采取措施改善优化消费环境。
  (二)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重点抽查。7月中旬至8月底前,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根据各地上报的专项检查总结情况,选取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三)消费维权志愿者体察评议。专项检查期间,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深入消费经营场所,体察评议经营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义务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条例》是我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能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详细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组织骨干力量开展专项检查。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消协组织应当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检查,务求实效。
  (三)认真总结,按时反馈。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消协组织要通过专项检查工作,客观评估本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状况,查找消费维权工作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地工作措施,全面改善优化地区消费环境。请各市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茉娜;联系电话:024-96315-1-3199
  电子邮件:lnsxb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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