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6-02-25 15:33:0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6〕1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规范登记管理,下放登记管理职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现将依法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领会《条例》的修改内容和法定要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原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已于2013年7月18日被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应当由省局负责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市以下登记机关不能再以自身的名义实施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委托市级登记机关实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关于将代表机构下放到市级(不含县级市)登记机关的要求,省局依据法定程序,决定委托市级(不含县级市)登记机关实施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委托事项包括:对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日常监管、办理年度报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依法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受委托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省局名义作出,新设及之前设立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证、代表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省局公章。未经省局书面批复,受委托登记机关不得再次委托下级登记机关实施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受委托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和管理职责,严格登记审查和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