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6-02-22 15:32:0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6〕1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印发的《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辽政法办〔2015〕13号),结合系统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法制审查含义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书面审核、检查的程序性工作。
   二、整合法制核审制度和法制审查制度
  整合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制核审制度、《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规定的法制审查制度,统一为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书统称为法制审查意见。
   三、法制审查的范围
  各级工商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审查以下行政执法决定:
  (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制审查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法定的执法资格并符合执法办案的法定人数要求。
  权限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要求,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操作规程。
  依据合法,应当遵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内容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宗旨和行政管理目标。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应合乎情理,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同一地域内,相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应该较为一致。
  (三)效率原则
  及时审查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
  书面审查原则,审查人员对办案部门提交的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五、法制审查材料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包括调查终结报告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和草拟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调取书式案卷的,办案部门应及时提交。
  前款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办案部门负责。
   六、法制审查内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制审查程序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二)各级工商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程序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未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法制机构不予审查。
  (三)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接到审查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查工作。
  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反馈办案部门。
  如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四)经审查提出不同意见的,办案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查;办案部门与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案审会讨论决定。
   八、归档、备案要求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随卷存档,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项目之一。
  办案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