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7-04-13 16:30:00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辽工商发〔2017〕19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要强化依法办案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打击违法和保障营商环境并重的执法理念,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将执法办案工作与信用监管、双随机检查等新制度深度融合,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规律和特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主动接受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相关执法制度规定
  (一)严格执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制度。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预计实施的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法制处,经省局局务会集体审议同意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公示。
  (二)推行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省局机关统一设立调查询问室,实行调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部门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过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
  (三)严格执行处罚案件网上运行制度。所有案件必须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主办人、协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主管局长、法制审查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案件网上运行。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办案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报送法制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书面审核。拟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应重新报法制处审查。
  (五)执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罚没数额较大、吊销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案情复杂、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要按照规定经过案审会集体研究,案审会意见如实记录备查。
  (六)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违法收缴罚款。办案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预收罚没款,罚没款必须由当事人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财务部门要对涉案款物的追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超期不交、坐支挪用情况发生。
  (七)执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罚10万元以上、对公民处罚1万元以上的,办案部门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提交法制处,并在15日内完成向政府法制办备案。
  (八)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案部门必须将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辽宁)上公示。
  (九)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各法定环节,要及时按规定报批。
  (十)执行行政处罚案卷归档制度。案件立案后,承办人要完整保存案件材料,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交接工作;案件执行完毕一个月内,承办人要及时整理立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将行政处罚案卷向办公室移交归档。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规范、法律手续完备。
   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程序问题的释明和处理结果的说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一)立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三)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四)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以不影响办案机关依法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为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六)办案人员应当在当事人救济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对罚没物资依法处理,自处理完毕之日起二日内将处理情况在执法案件子系统上进行登记。
  (七)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培训、监督常态机制
  (一)执法办案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有办案资格,法制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动态管理。
  (二)办案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交流、案件研讨等方式,提高办案人员办案能力;办案人员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三)办公室、法制处、财务处分别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依法办案、罚没物资处理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法制处在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办案部门有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可向办案部门提出建议。
  (五)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