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卫计委网站 时间:2017-06-09 15:54: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7〕170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地点和执业机构
  (一)《管理办法》施行后,在我省注册的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为辽宁省,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为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即跨省执业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二)医师在同一执业地点内多个机构执业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作为其他执业机构。
  (三)《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在我省注册的医师,暂不需更换《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信息统一修改工作与我省医师电子注册工作同步进行。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5〕33号)要求,已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的执业医师,其多点执业机构默认为备案的其他执业机构。
   二、注册办理
  (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即时验返,复印件留存,下同)。
  3.医师定期考核证明(执业未满两年的除外);
  4.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以内的健康证明。
  (二)医师申请在其他执业机构备案的,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他执业机构设置的诊疗科目相适应。医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备案申请表;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须注明聘用起止时间);。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即时验返,复印件留存)。
  5.医师定期考核证明(执业未满两年的除外)。
  (三)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原注册和备案自动注销。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并提交《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及聘用证明、学历或培训证明等相关材料。变更完成后,原注册自动注销。
   三、其他要求
  (一)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并通过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机构和医师间的权利、义务等,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要求及医师电子注册工作推动进程,加快完善医师注册管理流程,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附件: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