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卫计委网站 时间:2017-07-23 16:02:00

关于2017年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估工作的通报

辽卫办发〔2017〕21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省住培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29号)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8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组织专家于3月至5月对我省62家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2家住培主基地,40家协同基地)开展评估工作,实地抽检41家培训基地,84个专业基地,材料审核21家培训基地。现场评估采取量化考核[张1]方式,22家国家级培训主基地得分最高97.5分,最低73分,总体水平为83.5±6.7分,中位数水平为82.3分,总体情况较去年有明显提升(各基地得分情况见附表1)。现将评估结果通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一)政策制度
  培训基地住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在国家和省级文件制度基础上,大多数培训基地对照国家住培管理评估指标建立健全了本院规章制度,制定了住培学员招收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师资管理办法、院级督导制度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抚顺矿务局总医院配套制度完善,文件内容针对性强,切合本基地实际情况。
  (二)组织管理
  培训基地组织管理体系日趋成熟。各市卫生计生委、各培训基地均高度重视住培工作,培训基地三级组织领导职责基本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初步落实,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独立设置了专门的住培管理部门。针对2016年国家住培基地评估指标中新增的教学主任、导师制、院级督导等新要求,大多数培训基地均积极响应,其中营口市中心医院从临床抽调了高年资指导教师,专职担任内科、外科教学主任,统筹组织开展各亚专科的教学工作;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设置了专职督导主任,建立常态化院级督导机制,收到较好效果。
  协同基地管理日趋规范。主基地对协同基地均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在日常管理、教学开展、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沈阳、阜新市卫生计生委开展了本市的住培主基地及协同基地督导检查工作。
  专业基地对住培工作认识及重视程度均有所提高,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管理秘书和指导教师配备齐全,职责分工较明确,教学工作有序开展。针对2016年部分专业基地存在的感染科、风湿免疫科等科室轮转缺失问题,各有关基地采取新增科室、与外院联合培养、加强理论课程学习等多种方式补充了欠缺病种病例教学。沈阳军区总医院认真落实上年度整改要求,独立设置了风湿免疫科和全科医学科,并申请新增全科医学专业基地。
  (三)经费保障
  国家级经费使用较规范,各培训基地均能按时足额向住院医师发放国家及省财政专项补助,社会学员同工同酬落实情况较去年有较大改观。全部62家国家级培训基地均制定了为社会学员发放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全省平均水平为1058元/月;70%以上的培训基地为社会学员缴纳了社会保险。
  (四)其他
  各培训基地广泛开展了优秀住培学员和带教老师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开展临床技能竞赛、指导教师教学查房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员学习积极性,提高指导教师带教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2016国家住培基地评估指标中新增的部分内容和指标,如院级督导机制、导师制、与专业基地绩效考核挂钩、与指导教师职称晋升挂钩等,仍有部分基地未有效落实。评估指标中院长与分管院长目标考核与住培工作紧密挂钩部分,多数医院无相应佐证材料支撑。少数基地政策制度文件仍不完善,如辽阳市中心医院、鞍山市中心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
  (二)部分培训基地社会学员同工同酬落实不到位
  部分基地未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作要求,落实社会学员待遇。评估发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鞍山钢铁集团总医院制定了社会人员基本工资发放标准,但未及时执行;解放军第463医院、鞍山市中心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铁岭煤业集团总医院社会人员基本工资严重偏低,学员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住培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缺失
  目前我省的62家国家级住培基地中,独立设置住培专门管理部门仍为少数,每家培训基地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平均为1.3人,部分基地还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与国家住培基地管理指标中每100名学员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的比例相差甚远。住培工作专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三所省属医学高校的直属医院情况最为严重,绝大部分未实质性设置住培专门管理部门。其中,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鞍山市中心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专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
  (四)专业基地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水平不足
  部分基地的专业基地负责人、教学主任、管理秘书、指导教师职责不明确,日常教学活动如教学查房、大讲课、小讲课、疑难病例讨论等开展不规范,教学活动记录不完整。指导教师带教能力尚需提高,部分基地指导教师对本专业学员需掌握的培训内容缺乏了解,需提高带教的规范性和积极性,如大连市友谊医院、鞍山市中心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丹东市中心医院。
  (五)出科考核、年度考核不规范
  各基地普遍存在出题不规范,过程不严格,结果无反馈的情况。考试题目多种来源,有的专业基地考试题目缺乏更新,有的为网络或试题册抄取,题目质量、难度均无法保证。考试过程不严格,存在指导教师考核自己学员的情况。考核后成绩对学员无反馈,个别基地如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大连市友谊医院存在考核试卷不阅卷的情况。
  (六)外单位委培学员出勤率低,延期、退出率高
  部分送培单位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认识有待提高,部分培训基地存在外单位委培学员出勤率偏低情况。2017年中级技术资格晋升政策调整后,外单位委培学员延期、退出率增高,个别送培医院如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凌源市中心医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
  (七)临床实践技能培训课程设置及实施不系统
  培训课程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仅17.7%的临床实践技能中心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培训利用率较低,鞍山市中心医院、丹东市中心医院未独立设置临床技能实践中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设置的临床技能实践中心未能充分发挥对住院医师的培训作用。
  (八)财政补助经费执行率偏低
  个别培训基地未按时支出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培训基地未制定国家经费“人均1万元用于教学培训”部分的预算,导致上一年度资金执行进展迟滞,如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朝阳市中心医院等。
   三、评估意见与建议
  (一)省医师协会已对各培训基地分别反馈评估意见,各培训基地要按照反馈意见,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省医师协会。我委将根据整改复核结果,对大连市友谊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鞍山市中心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做出核减容量或取消招收资格的处理。
  (二)加大院内投入,切实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保障培训质量。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曾益新副主任6月16日有关讲话要求,积极落实住院医师待遇、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单位人、社会人及委培人员享有等同的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各基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补助资金执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6〕357号)要求,按时足额拨付财政经费补助,“1万元”教学经费需在当年年初制定预算,并于年底前使用70%以上。各市卫生计生委对所属培训基地财政资金使用负有督导检查责任,各培训主基地对其拨付给协同医院的培训补助资金负有督导检查责任,对拒不执行财务资金规定的单位,要予以约谈,并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三)各培训基地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基地实际制定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性高的院内正式文件,并将住培制度与医院其他管理制度做好区分,各项文件做好落实情况记录。继续做好院级督导工作,督导小组和被督导方留存督导记录。将住培工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的评价指标内,并占有一定比重。
  (四)按照国家住培基地评估指标,足额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特别是承担高校并轨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教学医院,硕士研究生数量与住院医师相当或更多,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任务重,为使研究生培养过程按照高校要求严格执行,建议未独立设置住培专门管理部门的,要由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承担并轨专业硕士研究生管理,并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探索建立指导教师动态管理体系,就住院医师培训的带教要求和培训内容等对全体指导教师进行师资培训,将师资培训、临床能力、学员评价、带教效果与指导教师资格相衔接,构建规范化、同质化、高素质师资队伍,逐步实现持证上岗。本年度年底前,各基地带教人员培训持证率不得低于50%。
  (六)规范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建立考核题库,规范考核内容,由培训基地住培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参与考核。有关单位要承担好国家住培年度考核试点等工作。
  (七)各市卫生计生委要做好本市送培单位工作,保证委培学员在培训基地的正常培训,对脱岗学员一经发现即延长培训时间或清退。对长期存在学员脱岗而不上报的基地,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即日起,省医师协会启动住培“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培训基地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的,我委将将取消其招收资格,甚至报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基地资格。
  (八)继续加强临床实践技能中心建设,配备具有培训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附表:2017年全省基地评估成绩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7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