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卫计委网站 时间:2017-07-11 16: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7〕19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各医疗机构、省医院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工作,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2016年以来,全省共报告医疗安全事件共计118件,其中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6件。这些不良事件的报告,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各地不良事件易发领域,对全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全省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率偏低,对报告工作不重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级、评优和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及时掌握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处理情况,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
  我委委托省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和反馈,每半年形成一次分析报告,开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的管理维护,信息报告人员的培训指导,协助我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方案。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报告质量和效率
  (一)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统一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在线直报。
  (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报告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逢疑必报的原则,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分级,并保障符合网络直报硬件条件和安全要求。
  (三)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情况的,均应按要求上报。
  (四)发现重大或疑似重大、特大或疑似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除按照规定时间通过信息报告系统报告外,还要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电话或书面报告。
   三、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完善动态预警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动态监测,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高发的医疗机构、高发的科室、病种和原因进行分析,组织专家进行归纳分类、分析研究,综合分析医疗机构管理缺陷和诊疗薄弱环节,提出典型案例预警和医疗质量安全专题分析报告和防范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召开典型案例分析会,对不良事件进行分析点评,促使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四、强化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报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检查,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不报、瞒报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
  我委将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开展督查,对于没有上报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的医院和纠纷投诉较多的医疗机构将作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瞒报、漏报等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和通报。
  联系人:
  省医院发展中心 迟东英
  联系电话:024-23395483,15640505778
  省卫生计生委 杨硕硕、沈海林
  联系电话:024-23395613,23395912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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