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民政厅网站 时间:2024-03-14 10:36:07

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民发〔2024〕5号

各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金融局(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党建工作部、规划建设局、开放合作局、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实施。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要求,积极发展我省老年助餐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在全省推开老年助餐服务,开展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惠及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 

  到2025年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供需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服务广泛开展。

  到2026年底,全省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人就餐便利度和满意度明显提升,老年助餐服务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各市、县(市、区)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优化设施布局,发挥引导作用,纳入社区网格服务,强化综合监管,积极稳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确保老年人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坚持社会参与。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积极参与,激发内生动力,增强经营活力,实现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坚持市场化运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公益和市场、兜底和普惠有效结合,增强供给能力,拓展消费市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差异等因素,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重点工作

  (一)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1.优化服务布局。各市、县(市、区)要摸清底数,综合考虑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等因素,科学布局老年助餐服务。优先在老年人口聚集区建设老年食堂、老年餐桌等助餐服务设施。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鼓励利用符合消防、燃气等安全标准的闲置办公用房、校舍、民宅等资源开发老年助餐服务,必要时可因地制宜新建助餐服务设施。

  2.提倡多元供给。支持在各类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助餐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支持餐饮等企业采取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增设助餐窗口、用餐专区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社会餐饮单位建立“中央厨房+冷链输送+社区配送站+流动餐车”的配餐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服务。

  3.提升运营能力。引导老年助餐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与管理。支持连锁化运营,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提升智能服务水平,探索开发和推广具备老年人信息录入、助餐结算、补贴管理等功能的老年助餐服务系统。针对不用智能手机等现代化工具的老年群体,应保留电话预约、现场预定、现金支付等渠道。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取上门服务、电话询问、组建消费群等方式,及时了解老年人消费需求,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定制套餐。

  4.开展配送服务。支持各类运营主体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鼓励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充分发挥社区网格服务触角作用,鼓励支持社区网格员、热心人士、志愿者等结合日常入户走访等工作,协助开展助餐或送餐等服务。倡导有条件的社区、物业企业等设置集中“配送点”、“配餐车”,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并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5.加强农村助餐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依托有条件的村部、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支持农村地区扩大助餐服务供给。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二)建立健全支持政策

  1.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房产等设施用于老年助餐服务。

  2.落实税费优惠。按照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相关规定,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免征契税;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3.实施分类补助。坚持有偿服务,倡导老年人及家庭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合理负担就餐费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就餐、送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其他支持。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可依据各市财力状况和助餐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

  4.公益慈善助力。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设立慈善助餐项目、慈善助餐基金、认领老年助餐设施、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积极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1.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依法登记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消防、燃气、建筑、人身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适老化改造,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2.强化监督管理。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价格、食品安全质量、设施安全、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等开展检查,建立惩戒制度和退出机制。依法约束违法违规和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可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或工作指引,分类明确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一编号,统一悬挂标识,统一建立台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名单。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严禁以老年助餐服务名义非法集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可将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督查激励。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推动老年助餐服务落地见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做好督促指导;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出台一批可复制、可持续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党委政法部门负责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惩治以老年助餐服务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对规模较小的老年助餐集中就餐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负责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依据申请为参与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扩大主体经营范围,允许开展社会化助餐服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老年助餐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处置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负责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费优惠政策。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老年助餐服务,准确传递党和政府惠民利企举措,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宣传老年助餐服务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老年助餐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