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科技厅网站 时间:2016-12-01 10:12:00

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科办发〔2016〕52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科技局、省属以上高等院校:
  为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挥技术转移机构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将组织开展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法人的内设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2)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
  (3)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5)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二、申报条件
  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
  (4)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5)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见附件)
  2.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文;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机构管理团队及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领域、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7)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8)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辽宁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并附电子版,一并报送各推荐单位。
  2、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科技局,省属以上高等院校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推荐单位,负责汇总申报材料(一式2份)连同电子版光盘1份,于12月15日前报送(邮寄)省科技厅科技服务处。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盛 利
  联系电话:024-23983422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附  件:辽宁省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