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9日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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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全省推进“飞地经济”现场会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全省“飞地经济”现场会后,张雷同志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在资金和政策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从各自职能出发,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支持政策。12月27日,《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支持方向与原则。一是明确范围。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为载体,划分部分区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二是明确支持方向。支持跨省及省内跨市、跨县(区)、跨乡镇建设“飞地经济”园区。三是明确支持原则。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第二部分合作与分享机制。一是明确利益分享期为10年,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享比例以5:5比例为基础,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利益共享机制。二是建立省让利于市、市让利于县(区)、县(区)让利于乡镇的三级让利机制。三是建立统计指标共享机制。

  第三部分鼓励与支持政策。拟出台四类13项鼓励政策:一是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政策2项。辽西北省本级3亿元专项资金至少50%用于“飞地经济”园区“七通一平”、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省本级交通专项投资重点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支持园区产业发展政策4项。包括每年从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10亿元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3亿元、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涉农资金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全部优先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项目。三是整合资源要素政策3项。包括:围填海存量优先用于“飞地经济”发展用海项目需求;积极争取国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收储“飞地经济”园区低效用地;“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在用地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年度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四是服务政策4项。包括: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简化环评并缩短审查时限、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不变以及人才补助等政策。

  第四部分考评奖励。以市为单位,对各市“飞地经济”园区利税总额增加值、单位面积利税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4项指标进行考核。省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用于对“飞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给予奖励。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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