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和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信息来源: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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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大连金普新区及大连高新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号)、《辽宁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实施方案》(辽政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编委办坚持“需求导向、依法合规”原则,坚持“新区事新区办”和“特事特办”工作运行机制,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向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赋权工作。一是坚持依法赋权。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国家部委规章未限制的行政职权事项优先赋予。二是坚持按需赋权。由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据本地区发展实际先行提出需求清单,省级有关部门对照清单提出赋权意见,基本满足发展需要。三是坚持应赋尽赋。省级各部门坚持把放权作为支持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最为重要的举措,围绕引领辽宁沿海经济带加速发展战略定位和创新发展,做到“能赋则赋、最大限度赋权”。四是采取多样赋权方式。赋予大连金普新区和大连高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外,凡属省级的行政审批与管理事项,原则上采取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赋权方式,对不能下放的事项以及向国家申报的事项,为大连金普新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辟绿色通道。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此次省政府向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赋予省级行政职权21项,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赋予省级行政职权19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按赋权方式统计,下放13项,委托下放1项,由管委会向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申报7项;赋权范围主要涉及企业设立、科技创新、文化卫生健康、便民服务等领域,含金量较高。

  三、具体要求

  《决定》要求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省级下放权限的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同时,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放得下、用得好。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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