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
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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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众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修改大量的省政府规章。为确保我省机构改革工作有序顺利推进,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在职责调整、转隶组建的关键过程中有效衔接、运转,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省司法厅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省编委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送省政府印发,旨在明确有关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前,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二、机构改革涉及修改或废止的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从初步梳理的情况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200多部,数量大,内容多,情况各异:一是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虽已调整到其他行政机关,但不修改并不影响承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需要修改;二是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影响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有的新组建的行政机关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或者有关职责关系尚未理顺,需要在部门的“三定”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后,再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四是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需要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再作修改或者废止。

  基于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难以在短期内或经一次“打包”修改完成。因此,省政府通过印发《决定》的方式,确保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下一步,我们再分批组织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三、《决定》就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方面,《决定》明确《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同时考虑到全省各地方机构改革在省级机构改革之后,需要与省级机构改革相统一、相衔接,因此明确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是在确保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有关批准、备案、行政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方面,明确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是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提出要求。省有关部门认为实施《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应当于2018年11月底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审议。

  四是对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要求。明确规定省政府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实施《方案》涉及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就原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问题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四、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

  《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辽政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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