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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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年9月,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省环保厅起草了《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

  依据公文管理相关要求,暂行规定有限期为2年,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焚烧管控工作,今年9月,省环保厅修订起草了《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意见,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追究办法》包括制定依据、追责对象、追责情况、追责形式等四方面内容。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

  (二)追责对象

  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人员、社区及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三)追责情形

  1.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追责。包括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按照职责分工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9种情形。

  2.对发现的集中焚烧秸秆情况,依据火点数量进行追责。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等范围,2天之内,市、县、乡、村级行政区分别发现火点5起、3起、2起、1起及以上的,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追责。对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1天之内,市、县、乡、村级行政区分别发现火点4起、3起、2起、1起及以上的,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追责。

  3.除上述情况外,还要对因秸秆焚烧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

  (四)追责形式

  1.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为做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

  2.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等;

  3.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4.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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