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9日
信息来源: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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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推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校车准入制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四方面提出明确规定,有力保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校车安全关系到学生健康成长,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意见》明确提出校车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且全社会都有保证校车安全通行的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具有校车安全管理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照有关规定全面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对校车的准入有哪些要求

  校车配置应在遵循“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实施。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必备条件审核、发放许可证。校车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原有已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校车要分阶段、分批次更换为标准校车。

  三、各地方和相关职能部门都有哪些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区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的落实,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牵头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按照标准对校车行驶线路施划标线,设置标牌及防护设施等,排查及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等工作,确保校车行驶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积极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以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对校车车辆、驾驶人员、随车照管人员以及乘坐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师生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

  四、对校车的安全管理还有哪些保障举措

  《意见》要求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工作力量,落实保障措施,为校车安全运营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本地校车管理专门机构职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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