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3日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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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及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指导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二)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管理,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拟订省级地理信息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获取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维护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对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管理工作。

  (四)规范和监管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推动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兼容多星的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五)负责地图编制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六)负责管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根据授权审核发布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工作,加强辽宁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和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建设与社会化应用。

  (八)指导监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组织重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攻关,指导对外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合作交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

  2. 辽宁省基础测绘院

  3. 辽宁省地理信息院

  4. 辽宁省摄影测量与遥感院

  5. 辽宁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6. 辽宁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7.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络中心

  8. 辽宁省测绘基础设施管理中心

  9. 辽宁省地理信息资料馆

  第二部分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及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

  (报表内容见附件)

  第三部分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支出包括: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3,733.7万元,局机关的机关运行经费225.1万元,财政拨款收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37.5万元。

  二、关于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一般公开预算“三公”经费总预算数253.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33.5万元,公务接待费20.2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247.0万元略增6.7万元,增长2.7%,主要原因是2017年局机关项目支出中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增加6.5万元。

  三、关于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增减情况说明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13,331.6万元, 2017年收支总预算13,733.7万元,相比2016年预算增加402.1万元,增加原因是2017年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及在职人员野外津贴工资标准略提高。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 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6.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7.其他非税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测绘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测绘事务(款)基础测绘(项):反映基础测绘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采集各种要素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应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与更新、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支出。

  11.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测绘事务(款)测绘工程建设(项):反映测绘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改造、测绘专业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12.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测绘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测绘事务(款)其他测绘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测绘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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