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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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信联社《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粮食综合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综合补贴的原则
  (一)坚持向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分配上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对市、市对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种粮农民公开,提高透明度。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四)坚持一次发放的原则。2008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预计变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原则上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五)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农民兑付补贴的依据、发放方式和渠道等,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不做大的调整。
   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资金规模。2008年全省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为26.5亿元,其中粮食直补规模7亿元,农资综合直补规模19.5亿元。在省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市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或余额较低的地区,继续由省给予适当补助;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增拨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三、粮食综合补贴的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监狱、劳教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四、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市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直补资金在原补贴范围内原则上保持上年的规模、分担比例不变,新增面积按属地标准增加规模;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在保持上年存量(基本规模和重点产粮县补助)的基础上,增量部分按补贴面积计算的全省统一标准平均分配。
  (二)各县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市对所属各县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要参照省对市的办法核定,其中省对重点产粮县的补助规模不得调整。
  (三)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兑付依据(其中现有果树等经济林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市自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机动地不予补贴。对于原机动地面积中由于农户人员变动等原因重新按法定程序签订承包合同(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由农民长期耕种部分,纳入范围给予补贴。
  承包土地面积中已享受退耕还林补助部分,不再给予粮食综合补贴。
  (四)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按照全县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全县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在全县范围内公布,必须按全县统一标准兑付补贴资金。
   五、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补贴资金采取省按规模核拨,市县据实兑付办法。省财政按核批各市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额度,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已经公示农户和补贴额度直接打入农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其所在县财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
  (三)为避免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2008年对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下同)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钱,不得清户,长期使用。2007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并确认丢失的农户,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并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四)健全粮食综合补贴公示制度。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健全粮食综合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八)建立粮食综合补贴发放工作周报及通报制度。自3月1日起,各市要按照省统一格式于每周五15点前向省财政厅、省农委报告工作进度,工作情况将通报全省。
  (九)要求2008年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于3月20日前结束,特殊地区最迟于3月31日前全部结束。
   六、粮食综合补贴实行全过程网络管理
  根据国家要求,2008年起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发放过程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实行网络管理,包括种粮农民基本信息变化情况、村级公示表的输出、补贴资金的分户计算、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的生成以及向金融部门提供分户数据等在内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完善补贴网络数据。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密切配合,以乡镇为单位,在2007年补贴网络数据基础上,结合2008年补贴范围、农户变动等实际情况,形成2008年基础信息。
  (二)核实录入补贴面积,输出补贴面积公示表进行村级公示。
  (三)根据公示结果,调整录入最终补贴面积分户数据,核实录入农户补贴存折账号,以县为单位汇总经公示核准后的补贴面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规模,分别计算全县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同时按全县统一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
  (四)各乡镇通过补贴网络按照全县统一标准计算分户补贴金额,打印粮食综合补贴发放明细表,分别交农业部门和当地农户补贴资金开户银行。
  (五)农业部门按照补贴发放明细表逐户发放补贴通知书;开户银行根据补贴发放明细表,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存折账户。
  (六)各市财政部门务于4月30日前将2008年补贴网数据上报省财政厅,不再组织事后补录数据工作。
   七、建立粮食综合补贴工作责任制
  (一)粮食综合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综合补贴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农发行、农信社、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粮食综合补贴工作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通过补贴网络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并核实补贴面积,政策宣传、培训及补贴资金(存折)的发放;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补贴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综合补贴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确保粮食综合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各市具体实施方案要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三)切实做好粮食综合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综合补贴政策,做到家喻户晓。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粮食综合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四)为做好粮食综合补贴工作,与补贴相关的宣传、资料、印刷、核实播种面积等必要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以下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级财政提出申请,在财政部批准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对市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厅
                                   省 农 委
                                   省农信联社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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