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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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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就《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
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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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42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62788300

  电子邮箱:ssthjc.ssthjt@ln.gov.cn

  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全面推动全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的,以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赔偿"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干流指我省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凌河、小凌河、鸭绿江干流,支流指入干支流入海诸河。河流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其中地表水国考断面生态环境部组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地表水省考断面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断面考核目标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逐年印发各市政府。

  第四条 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河流断面水质目标,凡跨市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由上游市对下游市给予补偿;凡跨市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由下游市对上游市给予补偿;入省河流断面当月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由省政府于年终统一对下游市给予补偿;出省河流断面当月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补偿,出省河流断面当月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由省政府于年终统一断面所在市政府给予补偿支流入河口断面入海口断面、水源地入口断面当月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由断面所在市政府向省政府补偿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去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评价,仅做为补偿金核定依据

   国考断面依据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终审认定的监测数据评价水质状况,核定补偿资金;省考断面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每月月初制定相监测方案对断面水质实施监测及评价,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最终确认监测数据及水质评价结果报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后,核定补偿资金

  第七条 在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它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及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超标,将进行补偿资金的重新核定,但当月不累罚。其中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当月连续3日或累计5日以上出现超标,以日均值超标最重一次数据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

  第八条  超标补偿金的最终确定,依据超标最重情形。

  第九条 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的21项指标方面,根据水质类别核定补偿金,即干流断面水质指标劣于考核目标一个类别,上游市即补偿下游市资100万元,递增劣于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干流断面水质指标好于考核目标一个类别,下游市即补偿上游市资100万元,递增好于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其他支流断面补偿额度为5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流断面增加核定补偿金,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累计计算其中补偿基数为10万元。pH、溶解氧指标超标,视客观条件等核定补偿金。

  总氮指标方面,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核定补偿金,其中支流补偿基数为10万元,干流补偿基数为20万元。

  第十条 常年断流的河流断面补偿金年终统一核定。为防控部分河流常年断流而失去使用功能,倒逼河流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目标,常年断流的河流断面根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于该年度年终进行补偿金核定

  第十一条 左右岸跨界河流断面补偿金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涉及左右岸跨界的河流,在能够界定断面超标的污染权重的情况下依据河流左右岸城市污染权重核定补偿资金;无法界定断面超标的污染权重的情况下,则河流左右岸城市各核定50%补偿资金。

  十二 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每月一次,每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和规定补偿标准,月下达补偿通知单有关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质评价结果、补偿依据、核定的补偿金额、补偿对象等。

  十三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在收到超标补偿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及时足额向相关补偿对象支付补偿金,并将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报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方式由上下游市政府协商确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次年3月底前仍未履行上年度水质补偿责任的地区,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批准在省市财政结算时对相应补偿资金予以扣缴,并将补偿标准提高10%。

  第十 跨市断面的补偿资金作为直接补偿金,用于补偿相应断面的下游市政府其余断面补偿资金上缴省财政主管部门作为省统筹补偿金。省统筹补偿金优先用于对入省断面的水质超标补偿、出省断面和沿海城市跨界入海河流的水质改善补偿余资金根据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年度生态环境指标和河流断面水质目标,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

  第十 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河流断面水质补偿办法。

  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

  为全面落实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辽宁省生态环境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借鉴自然禀赋相似省份流域生态补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2017年出台的《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进行了完善修订,形成《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省于2008年10月颁布《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8〕71号),流域水质污染补偿制度开始初步构建,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于2017年4月修订形成《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辽政办发〔2017〕45号),流域水质污染补偿制度臻于成熟。该制度对促进全流域水质改善,平衡保护者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及经济利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主要问题有三方面:

  一是补偿方式单一。仅为单向的污染补偿,即超标排污的上游对下游地区的补偿,未体现出上游水质改善下游应给予下游补偿。

  二是河流水质主要污染指标考虑不全面。总氮指标既未列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评价,也未列入我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制度考核。

  三是特殊情形下的水质补偿未做明确规定。缺少对常年断流断面、跨省断面、pH和溶解氧等特殊指标等是否核定和如何核定补偿金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过程中以及日常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断面超标等情形,在现行办法中也未做相应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21〕9号)等,均对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提出了相关要求。

  同时,“十四五”期间,我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目标由51.2%上升至78.7%、劣五类水体比例目标由1.2%下调至0;海洋水质目标方面,渤海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要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国控入海河流断面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要保持负增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在现行补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以期为顺利完成我省“十四五”流域水生态环境指标以及近岸海域水质目标、乃至为2035年美丽中国的建设任务在水生态环境领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实施跨界断面上下游地区双向补偿。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赔偿”原则,升级为跨界断面上下游双向补偿机制,即上游地区水质超标要补偿下游地区的同时,若上游地区水质提升、下游地区要补偿上游地区。其中补偿标准不变。

  二是将总氮指标列入补偿范围。在目前以21项指标做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的基础上,增加总氮指标做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但总氮指标不参与水质评价。总氮指标以2020年河流断面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核定补偿金,其中支流补偿基数为10万元,干流补偿基数为20万元。

  三是拓宽补偿资金核定的依据范围。为充分体现各市实际水质状况,多口径评价各断面水质,增加了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它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断面超标以及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劣五类等情况,作为补偿资金的核定依据,但当月不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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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丁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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