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留下您的意见或建议

友情提示

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省司法厅就《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 字体:  】  【打印文章】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43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fzblfec@163.com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量减少、功能退化、质量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地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将黑土地保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科技创新,加强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科学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强化技术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相关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发挥黑土地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黑土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调查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监测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建立黑土地资源数据库,加强黑土地资源管理数字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精确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协同联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黑土地分布和类型状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不同区域和类型的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

  中北部平原区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推行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提高规模化经营和农业机械化水平。

  东部丘陵山区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加强生态沟渠建设,推行保护性耕作,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秸秆直接还田、秸秆过腹转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轮作休耕等耕地保护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第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农田建设标准和质量,建设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区,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切实把黑土地保护好。

  第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研发、生产。

  第十 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协同推进,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十六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工程、农艺、化学和生物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和易盐碱化耕地防治,防止黑土地盐碱化。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沙治沙规划,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化土地治理,推动开展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和荒漠化综合防治,防止黑土地沙化。

  十七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动农业生产应对水旱灾害水利救灾能力建设。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十八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十九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二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黑土地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二十二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二十三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二十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二十五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十六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二十七 省、市人民政府对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

  二十八 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地区,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 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三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三十二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解读

  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就省农业农村厅起草的《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立法背景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是“耕地中的大熊猫”。辽宁省地处松辽平原南端,耕地肥沃,雨水丰沛,是全球四大黑土区之一——东北黑土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完善黑土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防止黑土地总量减少、功能退化、质量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必要制定《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主要内容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草案)》共32条,主要就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做出规定。

  (一)关于基本原则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二)关于保护规划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黑土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三)关于保护利用。明确有关部门在黑土地保护利用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建设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区,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协同推进

  (四)关于综合治理。加强黑土地生态环境的系统治理和修复,开展盐碱耕地治理和易盐碱化耕地防治,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化土地治理,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推动荒山荒坡治理,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对黑土地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严格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有关部门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目标,并建立约谈制度。

 
【 字体: 】  【打印文章】
责任编辑: 冯英杰

征求意见

带  "*"  的为必填项

标题
*
姓名
*
身份证
*
职业
  • 请选择
  • 公务员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企业管理人员
  • 工人
  • 农民
  • 学生
  • 教师
  • 医生
  • 律师
  • 文体人员
  • 现役军人
  • 自由职业者
  • 个人经营者
  • 无业人员
  • 退(离)休人员
  • 其他
*
联系电话
*
邮箱
*
意见
*
验证码
*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