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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和做好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是省委、省政府2006年十大重点民生工程之一,也是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辽政发(2006)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长效机制,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积极组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 2、稳定就业标准。凡被用人单位招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已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视为稳定就业。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1、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相关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2、实施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凡推荐两次以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本人不应聘或拒绝就业的,以及经认定家庭中已有1人实现就业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管理。 三、加大组织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加大政府组织力度,购买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多元化开发就业岗位。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集中连片回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2、调动机关及事业单位积极性,腾出一批后勤服务岗位。继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进行清理,把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腾出来,优先安排其就业再就业。 3、利用改造棚户区腾出的土地,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改造棚户区腾出的土地,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4、建立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岗位。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创建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级各类基地,并对基地给予一揽子政策优惠,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即时的岗位保障。 5、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组织输出一批人员到外地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动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市、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面向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的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就业。 四、突出重点援助,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1、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省、市两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3、对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建立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和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基地的,其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在再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4、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增点的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5、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6、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7、对有培训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8、零就业家庭人员非稳定就业且月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不变。 五、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援助功能 1、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尤其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居民已经回迁的小区,要在回迁后一个月内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 2、完善社区就业服务功能。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每月走访一次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并负责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个性化服务。积极推进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 六、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工作 1、做实基础台帐 按照《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统计台帐的通知》(辽劳社函(2006)21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零就业家庭统计台帐》,对2006年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及其成员进行登记。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社区核实,街道认定。零就业家庭所属社区在收到返回的经审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后,根据认定表有关内容,对零就业家庭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零就业家庭所属社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全面掌握零就业家庭状况,就业需求、培训需求、就业去向、享受政策情况并随时更新台帐及数据库资料,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2、设立公开援助电话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市、县(区)主流媒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培训网上发布,畅通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位失业人员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 市和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设专人负责接听公开援助电话,对群众的投诉救助要认真登记,并填写交办单,列出投诉救助人姓名、所在街道、投诉救助内容、办理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责成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求助者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对延期未办的,要通报批评,严重失职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市就业援助公开电话是:3150343、3150338. 3、建立月报表制度 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情况月报表制度,按照《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表》上报零就业家庭户数及人数、享受各种援助户数及人数、实现就业户数及人数等情况,上报情况要以每月汇总整理的零就业家庭统计台帐和就业状况数据库为基础,数据要完整真实。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每月末将街道、社区上报的数据汇总整理后,于次月5日前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就业与低保工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每季度互报一次就业与低保人员的数据库。 4、建立通报调度制度 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全市及各县(市)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形成文字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进展情况、工作措施、存在问题等方面,于季度后5日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七、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1、明确工作责任。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是“十大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市、县(市)区政府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政策,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了解和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各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推动工作发展。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零就业家庭子女的就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体系优势,积极开展富有自身特点的就业援助工作。 2、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20天内兑现援助的承诺,对于没能兑现承诺,或没有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以及棚户区回迁小区下岗失业人员因就业困难引发社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领导、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实施检查巡访制度。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要对10个社区的就业援助工作巡视和暗访。街道要每周巡视一次,深入社区检查台帐建立情况,认真核实援助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实效。市每半年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一次专项检查。 4、加强考核监督。市政府将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对县(市)区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扶持。对口包干的责任部门,要及时了解对口包干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每个季度将对口包干地区的工作情况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一次书面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巡视组对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督考核。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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