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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葫芦岛市政府网站   时间: 2008年05月30日

葫芦岛市棚改回迁居民可申请自主创业资金

  日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以借款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创业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具有棚改回迁地区城镇居民户口,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未就业人员及新成长劳动力。

  创业资金借款额度规定为每人10000元,合伙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按每人5000元标准适当扩大借款规模。创业资金借款申请人应提交《辽宁省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项目申请书》,推荐单位出具的《辽宁省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

  创业资金借款一般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社区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的程序办理,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棚改回迁人员,可由组织创业培训单位或创业项目推荐机构直接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给予创业资金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作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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