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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我国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非公有经济36条”)中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以来,国防科工委落实“非公有经济36条”精神,特别是2007年国防科工委相继出台配合 “非公有经济36条”的文件,如2007年3月,国防科工委发布实施《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此举意味着被视为禁区的国防科技工业正式向包括民企在内的非公企业敞开大门。2007年国防科工委又相继下发了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指导意见,这一系列政策实施细则的发布,为民营资本进入军工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军工行业向非公企业开启的大门将越敞越开,融资速度也将加快。在2008年1月21日召开的“2008军民融合商务年会”上,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司长吴风来和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嘉浩在发言中表示,军工企业将在五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融资近千亿元,其中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将超过500亿元。
电源业军民一家的“模本”
作为民营企业,朝阳电源有限公司一直是军工的电源配套企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国武器装备提供电源,是国内最大的专业电源生产基地。脱胎于20多年前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民办研究所,朝阳电源靠着创新与专利技术的发展,确立了今天在国内市场中的稳固品牌地位。最近两三年间,朝阳电源为中国国防工业研发出100多种替代进口的军用电源。通过研发创新实践着由创业期的 “中国制造”,发展到如今的“中国创造”拓展品牌的战略。曾是配套方和用户方的两者,鉴于优势权衡,通过合资,都看到未来美好图景。
“模本”背后的政策放开
2007年8月,国防科工委公布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具体范围包括:军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配套科研项目;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以及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早在2007年初,国防科工委出台了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后,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嘉浩曾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专门作了解读。他道出目前非公企业与军工企业的关系主要还是伙伴关系———“因为非公企业主要是为军工企业配套”。2007年8月6日的《指南》就是《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指南》还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建设实行登记、相关信息获取方式、参与企业资质条件与审批、参与范围与审批和相关政策等事项作了详细介绍。
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是我国一项基本方针,而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是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所以鼓励民企“参军”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坚持的政策。这些都是对2005年2月24日颁布的“非公有经济36条”的细划,在“非公有经济36条”第6条中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2007年,国防科工委出台的一系列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领域的政策文件都是国防科工委落实国务院“非公有经济36条”的重要措施,与“非公有经济36条”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一起,为民营经济进入军工领域扫清了障碍。
建立完善的国防经济发展体制
航天长峰朝阳电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集成一体化电源、模块电源的设计、生产、销售与服务等。合资公司成立后,在产品发展路线上将坚持自主研发,利用已建立的厚膜工艺电源生产线进行模块电源的批量化生产。可以说,从军品单次单品生产到批量化生产,不是简单的“军转民”,也不是简单的“民转军”,更是为了创建一个新的军民互补、军民互动、军民结合的产业平台和商业模式。长期以来,我国的军工行业的研发和生产是一种单向结构,国有军工企业只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缺乏与非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交流。而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投入不足和资金使用浪费低效。以美国为代表的军工市场化模式下,军民技术有85%的通用率,85%的专家直接或间接为国防服务。
目前民营资本进入军工行业的方式基本上还是以通过参加军方组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或者与现有的军工企业合作研制或配套生产为主。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经济发展体制,这是世界各国的经验。事实证明,美国通过总结冷战等经验和教训,提出建立军民一体化思路,较好地兼顾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目前已经形成相当完善的军民一体化体系。
在“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规划中,国防科工委提出了建立军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鼓励符合资质的多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参加投标、参股、收购或兼并现有军工单位等方式,进入军品生产领域。对于武器装备总成,关键部位分系统,在行业内部实施跨行业的重组或者兼并,在保持国有股优势的前提下,引入各类国有或者非国有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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