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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   时间: 2006年01月04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
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全省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三源合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继续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时期,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11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认真做好每年25万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年均18.6万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扎实推进2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
  (二)主要任务。
  1.两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通过政府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政策动员鼓励企事业法人提供就业岗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稳定性。
  2.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就业政策、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创业就业和素质就业为途径,切实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服务环境和政策环境,通过全面落实普惠制培训政策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带技能转移,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形式多样、调控有力的新型就业格局。
  3.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为特殊就业对象购买社会保险的政府补贴政策,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同时,要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完善面向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稳定就业再就业,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4.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健全失业预警机制,妥善安置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将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配套推进。各级政府在“十一五”和年度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切实将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作为“十一五”时期项目规划和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税费、财政、信贷政策扶持。要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工作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加大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的力度,尽快启动生产,安置企业职工。
  (二)全力提高第三产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
  (三)积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依托街道社区,通过政府扶持,积极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物业管理、商品快递、托幼护老等社会服务岗位,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全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四)支持发展民营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要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从业条件、资金融通、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更加宽松的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因地制宜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产业群,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省市财政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优先用于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和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各级政府和经办机构要制定使用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凡是安置上述两类人员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不予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支持资源枯竭地区以就业为先导发展接续产业。充分利用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机遇,实施项目牵动就业战略。要充分发挥现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努力提高生产加工能力,扩大就业岗位。新上重点项目和接续产业项目应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支持关闭破产企业盘活资产创造就业岗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国企改革盘活有效资产,吸引各类投资,组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吸纳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七)全面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要以市、县(区)政府为单位,在劳务输入地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定期了解输入地辽宁籍务工人员的服务需求、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认真做好输入地辽宁籍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健康、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境外就业领域,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方式对外劳务输出的格局。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加强劳动监察,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九)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按“一费制”标准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严禁收取择校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十)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增强中小城市和中小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鼓励工商企业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或加工产业扩散到农村;鼓励发展“绿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业。强化政府组织引导,以扩大非农就业为导向,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就业。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实现转移的农民,允许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支持,对在城镇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民,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证机关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省评信用社区信用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要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财政承担10%)。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信用社区内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对信用社区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对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小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取消反担保,担保机构要直接办理担保手续;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各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以下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要最大限度安置原企业职工。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级财政按招用人数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暂定3年。
  2.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至50%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比例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纳入省政府扶持计划的,省政府对各市实行分类补贴:在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事业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对象,省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按30%给予岗位补贴。
  3.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各级财政按所缴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视就业困难程度和财力状况,实行分档补助。
  (六)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四、改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省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并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继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2006年底前,市本级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市内城区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县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街道社区要有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市内城区要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推进省、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逐步延伸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一点登陆、全省查询。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2006年要完成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证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经费,要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逐年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对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人员全面实行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2007年底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要切实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全面实施普惠制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凡我省城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都可以参加普惠制免费培训。2006至2008年,全省完成培训城镇离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失业人员70万人,进城务工农民培训60万人。
  (二)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搭建普惠制就业培训平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打破行业和地区、所有制界限,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大格局。省将组建冶金、焊接、数控机床操作等10个技术工人培训集团。以15所高级技工学校和70所高等职业院校(含办学点)为依托,建设85个省级高等就业培训基地;以75所技工学校、120所中等职业学校和54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依托,建设249所省级中等就业培训基地。培训集团和培训基地,作为普惠制培训的载体,面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
  (三)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基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培训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注重培育培训品牌,着力提高培训质量。要结合各类学员的年龄、技能水平、文化水平和求职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培训,实行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也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互联网,开展远程就业培训工作。

  (四)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其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五)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鼓励培训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普惠制培训条件的人员,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15至3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机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至10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一名给予不低于26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逐步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范围。
  (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市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开展全民创业活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一)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二)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补贴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加大财政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四)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三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70%。
  七、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省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后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当地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探索实行低保渐退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要把新增就业人数和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认真分解落实,创造性地推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将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各市指标完成情况。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继续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创业推荐项目补贴。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用于提高普惠制培训能力、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项支出资金。要保证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工作,对于挪用、挤占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发挥各民主党派等组织作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对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全省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集中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市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按照每区不少于十块的标准,在公共场所设立就业政策宣传板块,将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主要就业政策向市民进行宣传;省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就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各街道社区发布栏要张贴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并向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政策宣传单;辽宁劳动保障网、就业培训网要将就业方面的新政策全部在网上登载,便于下岗失业人员查询,并开通网上百姓投诉专栏。要做好新政策落实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务必在2月底前,对本系统政策执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减免幅度

工商

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3

集贸市场管理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4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价费字〔1992〕414号

全额

税务

5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111号

全额

6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7

卫生质量检测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8

预防性体检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9

预防接种劳务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10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314号

全额

民政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财综字〔1999〕119号

计价格〔1999〕2115号

全额

劳动

12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2001〕585号

全额

13

就业前培训费

辽价发〔1993〕220号

全额

14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268号

计价格〔1999〕406号

全额

15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4〕916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全额

16

印章仿伪网络登记费

辽政办发〔2002〕106号

全额

17

导游员资格培训费

辽价发〔1992〕66号

全额

建设

18

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辽价发〔1992〕66号

全额

19

城市占道费

辽价发〔1992〕197号

全额

20

城市私房占地费

辽价发〔1992〕208号

全额

21

城市临时占地费

辽价发〔1992〕208号

全额

 

附件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收费减免项目表

 

部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减免幅度

受惠行业

国土资源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建设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价费字〔1992〕641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公安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减50%

各类服务企业

工商

个体企业协会会费

协会章程

减50%

个体企业

 

私营企业协会会费

协会章程

减50%

私营企业

交通

公路运输管理费

交公字〔1986〕633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减50%

运营企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

辽价发〔2000〕133号

减50%

运营企业

水利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省政府令第112号

减50%

主辅分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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