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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国企今年将开始上缴“红利”。
按照《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营预算来源问题,《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5项收取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企“红利” 。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2007年在省属企业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省属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省国资委相关人士认为,这项制度的建立,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同时指出,“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还可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企的改革和发展。” 省内各市的实施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市政府确定。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
我省出台的《意见》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包括三大方面,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保支出。 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意见》出台之后,有关部门会制定具体收缴比例等细节,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国企,红利上缴情况可能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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