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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鞍山市政府网站   时间: 2007年01月30日

鞍山市高新区招商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按10%征所得税。
  2、高新区生产性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按12%征所得税。
  3、兴办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区内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3%征收地方所得税,新办企业经营期为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7年一律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5、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高新区内生产性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全年产值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该年分别减按10%和12%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10年以上的,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中高新区与市分成部分,从发生经营活动年度起第1年返还企业100%,第2年返还企业80%,第3-4年返还企业70%。
  7、高新区内生产性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税、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高新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可再延长三年分别减按10%和12%征收企业所得税。
  8、高新区内生产性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责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1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11、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
  12、兴办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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