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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鞍山市政府   时间: 2007年01月30日

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外企发展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计征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期满后,其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超过15%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在三年内逐步返还已上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车船使用税和屠宰税。
  三、地方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按以下比例逐年返还,第一年和第二年返还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
  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政策。
  五、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内外资企业,其上缴的土地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以下比例逐年返还,第一年和第二年返还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50%。
  六、易地改造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出售原厂址缴纳的增值税坟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给进区企业。
  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先征后返。
  八、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前五年按纳税额50%由开发区返还;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内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前三年按纳税额的50%由开发区返还。
  九、开发区直属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与国内企业或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项目批准之日起,五年内不参与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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