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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上调城乡低保标准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沈阳市今年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沈阳市民政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各项救助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 3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
    农村低保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380元至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至51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至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至44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2600元至3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80元至3696元,四县 (市)从每人每年2000元至24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80元至2976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26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24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319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79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四县(市)从每人每年50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660元,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年 561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210元。
  
 
 
【 信息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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