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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鞍山人事人才网   时间: 2008年01月03日

2007年鞍山市内营职以下
(含技术)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办法

  一、安置去向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鞍山市内(含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安置:
  1、鞍山市内入伍的;
  2、配偶户口在鞍山市内或原在鞍山市内后因随军迁出的;
  3、父母或岳父母经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调入鞍山市内且户口在鞍山市内、身边无子女的;
  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5、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其他军转干部按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原则,分别由海城、台安、岫岩安置。
  二、安置程序
  1、公布安置计划。
  2、组织转业干部参加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技术9级以上转业干部和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在公务员岗位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可免试。
  3、依据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评出考核分数,予以公布。
   ① 军龄分。军龄一年 1 分。 
   ② 任职分。任排职一年 1 分,任副连职一年 1 . 5 分,任正连职一年 2 分,依此类推,累计分数。从任职当年算起,两级职务不重复计算。技术十四级 10 分,十三级 11 分,十二级 12 分,十一级 13 分,依此类推。
  ③ 加分。荣立一等功 30 分;荣立二等功 15 分;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 10 分;荣立三等功 5 分。以上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4、根据转业干部个人考试、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予以公布。同级职务、总分相同的,按下列原则排列名次:
  ①“六类人员”在先;
  ②军龄长者在先;
  ③职务高者在先;
  ④提任现职早者在先。
  5、自选单位。从名次在前者开始,依次进行。点名不到的、到了不选的均按弃权处理。自选人必须符合所选岗位条件,否则做退档处理。
  6、公布安置结果。


20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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