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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民政信息网   时间: 2007年10月09日

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我市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使低保人员及时、方便、有效的进行就治,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救助对象
  持有《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特困居民。
  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门诊发生费用的30%由本人负担,70%由医疗救助。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救助最高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二)住院救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住院发生费用的40%由本人负担,60%由医疗救助。人、年累计达到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救助对象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就诊免收挂号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半收取诊察费;进行CT、磁共振及彩超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
  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低保证》、《就诊手册》到定点的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自行到非定点医院的救助对象,无论门诊和住院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救助对象首先应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二)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可转入区级定点医疗治疗。住院需先交押金400元,并根据费用情况按自负比例续交押金。
  (三)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入市级定点医院的,需由区级定点医院开具转院单,到相应的市级定点医院治疗。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待出院后持住院收据、日费用清单、病历资料、《低保证》、《就诊手册》于每月10日前到区、县(市)卫生部门按规定比例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四)救助对象发生急病来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办理的,可以先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但在急诊处置后3天之内要转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如果确属病情不允许转院等特殊情况,需到所在区、县(市)卫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方能享受救助。急诊住院的救助对象在转入定点医院住院前发生的费用,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然后按市级定点医院的程序结算,同时需携带证明急诊住院的相关手续。
  药品使用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规定使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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