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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鞍山市民政局   时间: 2007年10月07日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办理项目
  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办理机构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办理时限
  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申办对象资格
  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及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申办手续
  (一)鞍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及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二)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证明等;
  (三)病历材料。
  办理程序
  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定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办理审批手续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5〕40号,2005年4月28日发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投诉、举报。
  相关表格下载:
  流程图--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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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