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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鞍山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08年01月02日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纪律

    1、保持仲裁庭内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2、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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