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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连劳动保障网   时间: 2007年10月09日

仲裁准备的程序

    (1)组成仲裁庭。根据《办案规则》规定,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运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2)收集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举证制度,仲裁庭成员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遵循全面、客观的要求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具体内容如下:
    ①书证。指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②物证。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
    ③视听材料。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象、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④证人证言。指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所作的陈述。
    ⑤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所做的说明。
    ⑥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的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⑦勘验笔录。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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