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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发[2007]19号)<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实施办法>规定: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案件的案件,根据仲裁裁决金额,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裁决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裁决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裁决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裁决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上述累加处理费收费标准每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处理费主要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省内旅差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补贴、聘用人员费用、专业设备购置等到费用。 (三)仲裁费的承担。 1、仲裁费的预交。当事人要按照仲裁庭的通知预交仲裁费。申诉人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的,根据上述规定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2、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部分败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3、调解解决的,仲裁费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4、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承担。 5、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 6、当事人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到费用;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必须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餐费等,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7、当事人缴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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