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益服务 -> 百姓生活 -> 劳动仲裁
【字体: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
来源: 大连劳动保障网   时间: 2007年10月09日

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和36条及《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4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