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益服务 -> 百姓生活 -> 劳动仲裁
【字体: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
来源: 大连劳动保障网   时间: 2007年10月09日

仲裁案件处理时限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