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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连劳动保障网 时间: 2007年10月09日
仲裁案件处理时限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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