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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材料; (3)职工工伤医疗、疾病医疗的病志、治疗资料、诊断书或者职业病病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4)职工身份证明和照片;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鉴定程序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同一鉴定科目的被鉴定人达到一定批量,鉴定办公室安排鉴定。鉴定时间、地点应提前1周电话通知被鉴定人; 鉴定前,鉴定办公室依据市卫生部门提供的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1天通知专家参加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局纪检监察处、社保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依据被鉴定人伤、病情和鉴定标准(国标、省标),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公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告知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 3、时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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