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公益服务 -> 百姓生活 ->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
【字体: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
来源: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07年10月06日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申请再次鉴定的要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打印本页】【评论文章】【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