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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08年01月16日

抚顺市工伤工作程序

  审批(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附受伤害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
  二、属下列情况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谊时,需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文本复  印件和工伤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
  2、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他人、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文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3、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需出具相关法定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受权委托书,律师代理时还应出具律师函、律师证。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工会介绍信;
  4、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人证言[由证人书写和签字(盖章),提供该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属生产事故的需提供市(县、区)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的,需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受伤害职工本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公安交管部门对其是否进行处罚的相关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法律规定,需提交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8、属于因公出差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失踪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结论书;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材料、死亡诊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10、属于见义勇为遭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见义勇为材料;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安部门结案材料;
  12、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
  13、属于职业病的除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外,还应提供本人工作档案、从事与职业病有关的岗位证明和工作时间证明材料;
  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批(办理)步骤
  1、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相关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受理;
  4、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或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送达。
  审批(或办结)时间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审      批      人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经办人:徐 爽
  审批人:刘淑敏
      孙大科
  电话:750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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