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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认定的企业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认定。 2、审核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认定需向区市县的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需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2、营业执照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印); 6、企业与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8、《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企业,在《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盖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为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由区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印章,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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