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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市人事局   时间: 2005年05月12日

沈阳市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人发[2005]7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人事厅帮助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2005]2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2005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创建和谐沈阳紧密结合。为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围绕 “工业年”活动,大力引进高学历和我市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保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人才的需求。
  (三)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高新技术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其它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只要愿意到我市就业,可先办理落户,后找接收单位。
  (二)接受国家普通中等以上教育,取得中专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在沈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毕业生,可在我市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三)无上级管理部门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可以直接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接收手续。
  (四)国家机关选用毕业生,坚持凡进必考。按照市委、市政府录用工作人员的办法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录用。
  (五)事业单位用人应优先招聘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
  (六)市属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由市人事局统一签发《毕业生报到证》。《报到证》一式两联,一联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一联交给毕业生本人。找到接收单位的,持《报到证》直接到单位报到;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可在学校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学校统一送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本人也可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
  (七)凡是到成人高校继续学习的沈阳市生源应届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可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按照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八)定向委培及联合办学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原委培单位撤消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已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九)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凡是在两年择业期就业的,统一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省、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
  (一)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每年分两次向社会公布市属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
  (二)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各人事代理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评定、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
  (三)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沈人发[2004]05号)关于“市内五区生源毕业生到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区和新民市、辽中、法库、康平县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取消一年实习期。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在家庭所在地”的规定,鼓励毕业生到城市社区(街道)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根据《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和《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7号)规定,愿意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自主创业证》。毕业生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工商、税务部门的部分费用减免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对项目较好、资金额度不足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贷款人申请,贷款规模可突破2万元,最高放宽到5万元;对利用贷款创业,经济效益好,且已按期还款的自主创业人员,如继续申请贷款,且吸纳两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贷款规模最高扩大到1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为20万元。”
  (五)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服务。通过人事信息网(www.syrsw.gov.cn)设置毕业生就业专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需求录入、就业指南、档案查询、毕业生求职录入、用人单位需求查询、毕业生求职信息查询六项服务功能。
  (六)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管理。从今年开始,今后凡是通过网上公布本单位需求毕业生信息招聘毕业生的,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该单位选用的毕业生列入本年度我市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在办理就业、落户、人事档案代理等手续时,享受相关优惠。
  (七)加强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建设。通过毕业生实习活动,一是帮助用人单位储备人才,二是增加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对提供10个以上实习岗位的单位颁发《大学生实习基地》牌匾。对参加实习的大学生,实习结束后颁发《大学生实习证》,记载毕业生的实习经历,为毕业生就业奠定良好基础。
  (八)今年七月份,继续与辽沈晚报、辽宁教育电视台联合举办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通过就业政策、落户政策、创业政策咨询,大学生实习基地、就业热线答疑、现场办公等形式,为广大毕业生就业提供多渠道的服务和指导。
  四、为毕业生落户、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一)建立沈阳市毕业生集体户口登记库。凡是应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或先落户后就业无落户地点的,均可落在沈阳市毕业生集体户口,其效力与我市居民户口相同。市公安局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窗口,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一次性办结落户和居民身份证。
  (二)按照我市公安局户政处的要求,凡是于洪、东陵、苏家屯、新城子区生源的毕业生,户口应落在家庭所在地。如在市内中心五区找到接收单位并具有集体户口的,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
  (三)督促、帮助已就业的毕业生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凡是已就业的毕业生,由接收单位按我市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也可委托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办。
  (四)凡是在两年择业期间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可放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保管,根据毕业生本人自愿,也可办理就业人事代理。未办代理的,两年后转至市人才服务机构。
  (五)有接收单位并且单位有保管档案权限的,毕业生持单位提取档案介绍信,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六)有接收单位但单位没有保管档案权限或单位不愿保管档案的,可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七)要求办理就业、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或用人单位,须与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代理本人或用人单位保管,另一份留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存档。
  五、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尽快适应毕业生就业模式的转变,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毕业生资源信息登记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毕业生需求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切实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毕业生收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三)加强对接收安置毕业生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今年是全国高校扩招后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预计我市接收毕业生数量将达到3.5万人,毕业生就业压力将会进一步增大。因此,各单位要加强接收安置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接收毕业生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搞好毕业生上岗前的培训教育,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毕业生建功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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