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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市人事局   时间: 2006年05月18日

沈阳市关于接收2006年高校毕业生有关手续的规定

沈毕组办[2006]1号

各院校招生就业(学生)处: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6]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我市接收毕业生有关手续的规定,通报给贵学校,望能按照我市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接收手续
  1、凡是在我市找到接收单位的,须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盖接收印章,没有主管部门的,盖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接收印章。市毕业生管理部门一栏盖市人事局毕业生调配专用印章。接收印章齐全,纳入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方案,并办理就业报到证认证手续。
  2、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认证手续。就业协议书中(含我市生源和外埠生源的毕业生),没有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盖接收印章的,请学校统一送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补盖接收印章,或通知毕业生本人到我市人事局毕业办补办。毕业生持我市人事局毕业办核准的就业报到证,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报到、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存放档案、转接组织关系等手续。
  3、我市生源未就业的毕业生。对我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愿意回到我市的,望贵学校将其就业报到证、档案、组织关系等统一转至我市。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我市人事局毕业办办理求职登记,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推荐其就业。在2年未就业期间,我们为其免费保管档案。
  二、就业、人事代理工作。

  凡是愿意在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可享受下列服务:未就业的属于就业代理范畴,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推荐就业、办理落户、出具升学、出国留学、就业、参军、入党等有关证明材料和代办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证等。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合同就业等属于人事代理范畴,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内容包括:免收派遣费100元、代办职称初定、转正定级、出具各种材料证明等14项服务。就业率统计按(辽毕办字[2006]27号)文件执行。
  收费标准:按(辽价函[2006]48号)文件执行,即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户籍管理费每人每月8元。代理期限最少为一年。毕业生个人在我处办理就业、人事代理的,按上述标准收费。由学校统一办理的,费用优惠,即档案管理费第一年240年,第二年120元,第三年起每年60元。户籍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每年60元(一次交齐三年,第四年起免交户口管理费)。
  三、党组织关系转递。

  在我市已有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党员介绍信转至家庭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外埠生源毕业生介绍信转至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党委。毕业生所在高校不在沈阳市地域的,需统一到沈阳市委组织部换信,再转至应落的党组织。
  四、办理户口和二代身份证手续。

  户口落在沈阳市毕业生集体户口上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市人事局毕业办办理(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落在我市毕业生集体户口,要求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在我处办理。户口落在我市亲友家的,须征得亲友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意后,持报到证、亲友家户口簿、到我处办理落户通知书。而后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要去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转接。

  按(辽教发[2006]053号)文件规定“毕业生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高考录取材料;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体检表;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由学校在当年8月底之前统一寄或送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我们接到档案后将档案回执寄或送到贵校,如回执不准确,可在一个月内与我处联系核对。
  转寄办法:属于下列情况的,档案寄或送到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1、沈阳生源未就业的毕业生,本人愿意将档案转至我市;2、就业派遣报到证名头为沈阳市人事局(含沈阳市外生源毕业生在我市办理先落户、后就业的毕业生);3、就业派遣报到证名头为沈阳市人事局(×××)非公有制单位的;4、就业派遣报到证名头为沈阳市人事局(×××)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将档案寄或送到单位,也可寄或送到我市人事局毕业办,由我们转至用人单位。5、其他愿将档案存放到我市保管档案的毕业生。
  沈阳市人事局毕业办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市政府北侧150米人才大厦5楼),邮编110013。电话:22523887,22520731,传真:22526563。联系人:常亮、王军纪。


                                              沈阳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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