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沈人发[2006]7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回到我市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市人事局对符合条件的沈阳籍应届毕业生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方式
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共同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指导中心是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部门,承担完成我市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各项任务。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是开展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实施机构,承担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今年,在我市计划确定1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地分布:市人事局负责确定30个,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于洪、东陵、浑南新区、蒲河新城管委会各6个,苏家屯、新城子区各4个,新民市、辽中、法库、康平县各2个。
2006年完成为2000名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初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安排见习单位并逐步实现其就业的任务。
8月下旬至12月底登记、受理申报参加见习工作的单位和毕业生。考察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陆续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派遣申请参加见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授权实施机构。指导中心授权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并签订《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授权书》(见附件一),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2.申报见习单位条件。见习单位应具备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在职工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20%或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占10%以上;能提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申报见习基地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命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挂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4.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的程序。一是实施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根据自己掌握用人单位的情况,双方商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二是通过沈阳人事网、沈阳人才网和各区、县(市)的网站以及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在实施机构或指导中心进行申报。各实施机构将开发的见习单位名单报送到指导中心,经审核认定后,由实施机构通过沈阳人事网、沈阳人才网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岗位需求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见习数量、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见习单位填写《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二)。确定为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须与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三)。
(二)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1.见习毕业生报名的条件和工作重点。《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开具到沈阳市人事局或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两年内初次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户口落在我市、本人档案转入市人事局毕业办。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在保证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全部参加就业见习的基础上,再考虑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2.报名程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下列有效证件:《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到指导中心或实施机构办理见习登记,并填写《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在实施机构登记的见习毕业生由实施机构审核,由实施机构将参加见习毕业生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报到证》和名单报送到指导中心备案。
3.确定见习毕业生名单。对已登记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指导中心复核合格后,在《报到证》备注一栏注明“同意参加就业见习”字样,毕业生持复核合格后的《报到证》参加我市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实施机构三方签订《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见附件五)。
4.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定期在市毕业生服务大厅举办毕业生就业见习洽谈会,实施机构和见习单位也可自行组织。
四、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与要求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在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实施机构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按月向指导中心报送《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核发表》(附件六),及时反映见习动态信息。
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履行见习协议的各项约定。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负责对其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该证可作为评价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工作经历和能力,以及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他们就业、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
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指导中心和实施机构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出具《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见附件七)。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工作情况,填写《见习毕业生见习反馈表》(见附件八),作为对见习单位和实施机构的考核评估依据。
五、见习补贴核发程序。
见习单位在每月20前,填报《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核算表》(附件六),提供费用支付凭证,报送到指导中心和实施机构。报到实施机构的,由实施机构报送到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对见习单位填报的《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核算表》及费用支付凭证审核汇总后,签署意见报市人事局财会核算中心。每月30日,市人事局财会核算中心将补贴费用支付到实施机构或见习单位。
六、工作机构责任分工
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方案,费用补贴办法,审核确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名单,每月底向市财政局报送已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名单(责任人常亮,负责人韩宏兴)。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向市人事局划拨毕业生见习补贴经费194.4万元,管理、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市人事局财会核算中心负责毕业生见习经费专用帐户的管理,对补贴经费单独核算,向实施机构和见习单位划拨见习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指导中心、市人才中心、区、县(市)人才中心共同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组织毕业生报名登记和见习洽谈活动。区、县(市)人才中心要根据此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安排,责任人和负责人,并将工作方案于9月10前报到指导中心。
此方案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沈阳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授权书
2.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
6.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核算表
7.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
8.见习毕业生见习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