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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市人事局   时间: 2007年02月28日

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

沈人[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06]34号)精神,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现就2007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围绕创新年,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
  1.加强对我市毕业生需求的预测和调控工作。立足创新年,围绕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以及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化工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引进装备制造、机械设计制造、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和软件(动漫)、生物制药、新材料、数控技术、车辆工程、化学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土木工程等专业的毕业生来我市就业。2007年争取引进毕业生5.8万人。其中,博士生200人,硕士研究生3000人,本科生30000人,其他24800人。
  2.深入各主要高校,调研、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宣传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帮助毕业生就业的服务措施,征求高校对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符合条件愿意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各项服务。
  3.继续执行和完善《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人发[2005]7号)规定的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根据我市事业单位进人的有关规定,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行考试聘用,考试合格者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须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有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5. 定向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应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所在地区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定向地区或单位无法安排就业而申请改派的定向毕业生,应由定向地区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出具无法安排就业的证明材料,经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后可在我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
  二、加大力度,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6.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各人事代理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的人事代理服务,允许其户口落在沈阳市毕业生集体户口上。
  7.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有志于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持全国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市人事局申领《自主创业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毕业生持《自主创业证》可享受工商、税务部门的部分费用减免、金融部门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三、突出公益性,全方位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8.设置服务窗口,突出社会公益性。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真正将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建成毕业生之家。在服务窗口,实行八项免费服务:
   一是免费办理毕业生二次就业手续。二是免费保管两年择业期间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三是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四是免费求职登记。五是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及时发布用人单位和见习单位需求毕业生有效的岗位信息。六是免费为毕业生推荐就业。在每个星期二、星期六,定期召开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就业见习双选洽谈会,现场办理就业和就业见习的相关手续。七是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并提供到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办事程序。八是免费发放毕业生办事指南。通过“八免”服务,减轻毕业生求职成本,提高毕业生就业成功率。
   9.完善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对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统一进行登记,全面掌握未就业毕业生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10.加强就业推荐工作。对已登记的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中心将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3至5次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供毕业生选择。其中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11.规范我市就业见习单位的登记管理,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能够按照就业见习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的见习单位,市人事局继续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2007年申报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见习单位的相关手续。今年市人事局将继续为2000名未就业毕业生推荐就业见习岗位,并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洽谈。定期统计、汇总、发布各实施机构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
  12.继续与沈阳日报联合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通过毕业生就业创业直通车,广泛宣传我市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解答毕业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13.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沈阳人事网毕业生就业专栏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覆盖广泛、信息通畅、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管理。
  14.完善沈阳市毕业生集体户管理。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或先落户后就业无落户地点的,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专科(含高职)生、中专生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须有就业协议书,可将户口落在我市毕业生集体户口上。
  15.进一步督促、帮助已就业的毕业生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凡是已就业的毕业生,由接收单位按我市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也可委托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办。
  16.有接收单位并且单位有保管档案权限的,单位到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有接收单位但单位没有保管档案权限的,可在人才代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四、充分重视,完善体制建设,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17.坚决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关于毕业生收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18.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我市各地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和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为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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