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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www.ln.gov.cn 来源: 民心网时间: 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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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收费公示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批准单位
备   注
学  费
 
按照办学成本
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04号
物价部门
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住宿费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04号)中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相关政策

 

   一、民办学校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目。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作为固定性收费项目向学生强行收取。

  二、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由物价部门批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报物价部门备案。两种价格管理形式的收费标准都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对于应由省管理的单一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为方便其收费备案和办理《收费许可证》(指办学地点在沈阳市以外的),经所在市物价及有关部门申请,可委托市级物价部门受理备案并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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